教育部—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「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」第3點、第7點,並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生效。
字體大小調整
小
中
大
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依客家委員會115年7月1日客會綜字第11560005623號函辦理。
修正規定.odt
修正總說明.odt
修正對照表.odt